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債務人 張力進
張銘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10,718元自民國109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4272.670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4272.91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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