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蔡錦瑞 輔佐人 曾嘉慧 被告 蔡榮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榮雄被訴毀損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死亡,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