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鈺綺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7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4月2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等),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及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說明聲請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2月至110年5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十一、請說明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賣得價金為何?賣得之價金用於何處?為何未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並請提出買賣契約、賣得價金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陳報對聲請人有擔保債權等語,請聲請人確認是否積欠該筆有擔保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另請說明該筆債務與聲請人陳報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90萬元有何不同?
十三、請說明前置協商毀諾原因、何時達成協商、協商之還款方案,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毀諾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