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苗原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改善能力薄弱;而施用毒品侵害個人身體及戕害國民健康,以致影響家庭、社會、國家;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以不詳方式施用毒品,且未查扣施用毒品之工具,因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被告林俊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0月15日10時6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林俊彥係本署受保護管束人,經通知後於107年10月15日10時6分至本署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俊彥於本署檢察事│否認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基安非他命,辯稱:採尿前││││曾在西藥房購買成藥服用云││││云,惟無法提出藥物購買來││││源、證明、名稱及成份等可││││供調查之證據資料以實其說││││之事實。│├──┼───────────┼────────────┤│2│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屬│││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經│││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6│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劑,│││年11月12日管檢字第│均不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0000000000號函。│他命成份之事實。│├──┼───────────┼────────────┤│3│本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被告於107年10月15│││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日10時6分至本署採尿│││:000000000)0紙。│,尿液檢體編號為││││000000000號之事實。│├──┼───────────┼────────────┤│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之上開尿液經檢驗結果│││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驗報告(檢體編號:│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施用甲│││000000000號)1紙。│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事實。│├──┼───────────┼────────────┤│5│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表各1份│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檢察官陳宗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蕭亦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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