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3號原告 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確認公法上債權存在(不存在)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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