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經緩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70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健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三國志10」、「三國志11」盜版遊戲光碟各1片(即共2片)、空白光碟30片、棉套20個、信封6個、網版貼紙4張、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2台及電源線1條)(97年度保管字第125號)及郵局掛號函件執據6張(附於警卷第22-23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志健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三國志10」、「三國志11」盜版遊戲光碟各1片(即共2片)、空白光碟30片、棉套20個、信封6個、網版貼紙4張、電腦主機
1台(內建燒錄機2台及電源線1條)及郵局掛號函件執據
6張,係本案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均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甚明在卷,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三國志10」、「三國志11│2片│││」盜版遊戲光碟││├──┼────────────┼───────┤│2│空白光碟│30片│├──┼────────────┼───────┤│3│棉套│20個│├──┼────────────┼───────┤│4│信封│6個│├──┼────────────┼───────┤│5│網版貼紙│4張│├──┼────────────┼───────┤│6│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2台│1台│││及電源線1條)││├──┼────────────┼───────┤│7│郵局掛號函件執據│6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保管字第125號及警││卷第2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