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5號債權人 賴柏成 債務人 林信齊
郭怡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