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靈佑
王立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翁靈佑、王立戟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翁靈佑、王立戟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翁靈佑等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傳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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