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蔡畯吉 原告與被告 黃子菁黃千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即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2、3、5、6項,原告請求被告
2人各公開刊登道歉啟事及刪除貼文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每人3,000元×2人=6,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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