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代理人 詹智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姓名欄有關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李延銅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廷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