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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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衖38號(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98年5月8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貴院羈押,然聲請人就該案情已交代清楚並經檢察官起訴在案,因被告另有他案須與人和解,如未和解影響重大,又被告(雙親)都已年邁,母親因有心臟方面疾病,之前於台北國泰醫院動過二次手術,現家中經濟現僅依政府補助之老人年金維生,被告哥哥亦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造成身體不堪負荷而無固定工作,加上父母年紀大,實須有人隨侍在側,懇祈鈞長體察被告家中情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1320號;本院繫屬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卷證資料及證人 陳政吉 所述,認其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用公務員行使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且尚有共犯 鄧逸麟 及綽號 阿宏 、 鳳梨 等人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而裁定自98年5月7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本院經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述等罪之犯罪嫌疑核屬重大,且被告就共犯綽號阿宏、鳳梨之真實姓名、年籍供述不明,現仍有其他共犯未到案,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至聲請人所稱家庭因素及家中經濟不佳等事由,情雖可憫,惟並非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要件審酌之要件,本件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存在,自應予以羈押。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