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及每月薪資收入狀況,提出年相關證明文件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以及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三、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即自95年6月20日起至97年6月19日止,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證據。
四、提出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757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或相關公告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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