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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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10號
原 告 李秀芳
被 告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屏補字第
24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7年8月1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