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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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明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明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經│有期徒刑6月,經│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8日│99年12月27日│96年6月27日│├────────┼────────┼────────┼────────┤││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偵字第75號│偵字第75號│字第570、1075、││偵查(自訴)機關│││1375、2510號、97││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89│││││、202、229、44│││││7號、98年度偵字│││││第35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96年度上訴字第19│96年度上訴字第19│97年度訴字第1359│││案號│96號│96號│號、98年度訴字第││││││1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8年9月1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96年度上訴字第19│97年度訴字第1359│││案號│96號│96號│號、9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決│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原│99年9月23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96年││││││6月29日)││├───┴────┼────────┼────────┼────────┤││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60號│字第1860號│字第2947號││備註│(編號1、2所示之│(編號1、2所示之││││刑,曾減刑並定應│刑,曾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