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源選任辯護人胡大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2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建源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SONY牌記憶卡壹張、SONY牌數位攝影機壹臺、 桂格 養氣人蔘茶飲外包裝盒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即涉犯相同情節之妨害秘密案件,嗣經該案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789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全卷無誤,足見被告雖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惟曾有相同罪質之行為,難認素行良好,竟又再次僅為滿足個人一時慾望,無故以數位攝影機竊錄告訴人劉○○(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告訴人個人隱私,對告訴人心理所造成傷害,原應予更高程度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SONY牌記憶卡1張,為本案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另扣案SONY牌之數位攝影機、桂格養氣人蔘茶飲外包裝盒1個,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俱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2605號被告黃建源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14樓居臺北市○○區○○路○○○巷○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胡大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源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4日上午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之統一超商國館門市內,趁劉○謙不注意之際,將其以桂格人蔘紙盒偽造外包裝之SONY廠牌數位攝影機放置在手提紙袋內,無故伸至劉○謙短褲下方,以由下往上方式竊錄劉○謙之褲底隱私部位,嗣經上開超商店長 塗珮鈞 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謙、證人塗珮鈞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攝影機竊錄畫面4張、前揭超商錄影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在卷可稽,及SONY廠牌數位攝影機1台、SONYSD記憶卡1張、桂格人蔘偽裝外包裝1個扣案可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所涉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至扣案SONYSD記憶卡1張,係被告前揭竊錄內容之附著物,請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SONY廠牌數位攝影機1台、桂格人蔘偽裝外包裝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請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檢察官顧仁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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