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 周佳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周素貞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第一銀行屏東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