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 劉益民
一、原告與被告 鄭煒庭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㈡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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