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紅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涵薇 被告金成鴻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簽署合約書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008元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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