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鄭耀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被告 王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47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載次序6被告受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04,000元,及次序10被告受分配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債權額13,000,000元,應予剔除,則原告可得受償之金額將較原先得受償之金額增加3,142,5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3,142,530元,有系爭分配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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