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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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03號再審原告 江德群 再審被告 江德國
江月蘭
江毓軒
江毓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其因分割被繼承人 江添財 所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6,167元,現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其訴訟標的價額亦應以其於起訴時因分割被繼承人江添財所得利益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6,1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635元,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晴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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