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14號原告 陳春錦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茂成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