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奇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奇政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2號、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名冊核定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65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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