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洪 黃淑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恒毅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82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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