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923號聲請人 劉景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永源蔡錦夏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