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64號原告 汪瑞 和被告 林秋菊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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