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收受之賄賂款項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按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之1條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上開選罷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6年9月29日以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106年度查扣字第128號案卷核閱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見106年度選偵字第18號偵卷第64頁背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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