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原告 許仁傑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鄧積宏 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26,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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