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連海波 送達代收人 徐惠玲 被告 林惠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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