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75號聲請人 莊金珠 相對人 王淑英
王吉祥 王秀英 王馨儀 王翊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各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經查聲請人莊金珠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85歲。依107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7.71年,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扶養費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13,000元(計算式:5,000元×12個月×7.71年×5人=2,313,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