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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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炳河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0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周炳河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
一、周炳河明知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就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享有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Agreement)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條規定,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非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周炳河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9年5月底,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街○○○巷2之2號住處內,利用foxy軟體下載附表所示電腦程式後,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接續重製燒錄附表所示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軟體光碟共計18片,並於UT網際空間聊天室以「到府修電腦」為暱稱,公然留言「重灌更新整理600元」,且留下MSN帳號「[email protected]」,供願意付費新臺幣600元而委由其將如附表所示侵害微軟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灌錄重製於電腦之不特定人與其聯繫。嗣為警於99年9月30日上午11時許執行網路巡邏而循線查知上情,並在周炳河上開住處內扣得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18片。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周炳河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侵害著作財產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炳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至9頁、第33至34頁;本院99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理筆錄),並有UT網際空間聊天室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復有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18片扣案可憑。且上開扣案光碟經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之檢驗人員檢驗結果,其內均灌有微軟公司享有著作權之Windows或Office系列之相關程式軟體,均係以可燒錄之空白光碟片(CD-R或DVD-R)燒錄而成,且其光碟上均無真品光碟所應有模具識別碼、母版識別碼及邊對邊雷射等防偽設計,亦無與真品相同的包裝,確認為盜版產品,有99年9月30日檢驗報告書附卷可按(見偵查卷第10頁)。以上均足為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之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公訴人起訴法條贅引同條第1項,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擅自重製附表所示光碟18片,係以單一之重製決意,於
密接之時間、空間內,接續實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接續犯。㈢被告上開擅自重製光碟之之犯行,係以一擅自重製燒錄光碟
行為同時侵害微軟公司就「WindowsXP」、「Office2003精簡版」、「Windows7」等電腦程式著作之財產權,應成立想像競合犯。
㈣爰審酌被告係為圖私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造成著作財
產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本次查獲非法重製光碟之數量不多,被告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及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暨蒞庭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核屬妥適,而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佐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足見被告經本院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光碟18片,為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3項之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諭知沒收。至未扣案之被告所有用以非法重製光碟之燒錄機,未據扣案,亦未有證據證明仍屬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編號│光碟記載│讀取內容│非法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D1│SXP9.1SP2│888TigerXP大補帖│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D2│SP3合約OEM│WindowsXP│WindowsXP│├──┼────────┼─────────────┼───────────────┤│D3│XP9.1│888TigerXP大補帖│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D4│XPSP3│WindowsXP│WindowsXP│├──┼────────┼─────────────┼───────────────┤│D5│SXP8.1│888TigerXP大補帖│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D6│自動整合SP2008│888TigerXP大補帖│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D7│SP3合約OEM│WindowsXP│WindowsXP│├──┼────────┼─────────────┼───────────────┤│D8│SP2合約HK│WindowsXP│WindowsXP│├──┼────────┼─────────────┼───────────────┤│D9│SP3│WindowsXP│WindowsXP│├──┼────────┼─────────────┼───────────────┤│D10│XPSP3│WindowsXP│WindowsXP│├──┼────────┼─────────────┼───────────────┤│D11│4.15XPWin7│含Windows7及Office2003精│Windows7及Office2003精簡版││││簡版等程式大補帖││├──┼────────┼─────────────┼───────────────┤│D12│7.1SP2│SuperXP大補帖│WindowsXP│├──┼────────┼─────────────┼───────────────┤│D13│SP3OEM│WindowsXP│WindowsXP│├──┼────────┼─────────────┼───────────────┤│D14│GhotSP3│GhostXP│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D15│SP2Vol│WindowsXP│WindowsXP│├──┼────────┼─────────────┼───────────────┤│D16│XPHome│WindowsXP│WindowsXP│├──┼────────┼─────────────┼───────────────┤│D17│正反│WindowsXP│WindowsXP│├──┼────────┼─────────────┼───────────────┤│D18│GhostSP3│GhostXP│WindowsXP及Office2003精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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