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丙○○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二、起訴狀所列原告丙○○及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共同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