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陳昌堅
陳昌本 陳昌華 陳怡華 兼上四人代理人陳 張采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權利人│├──┼───────────────┼────────┼───┼────┼──────────────┤│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2│ 陳張采靜 │├──┼───────────────┼────────┼───┼────┼──────────────┤│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8│陳張采靜│├──┼───────────────┼────────┼───┼────┼──────────────┤│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89│陳張采靜、陳昌堅、陳昌本、陳│││││││昌華、陳怡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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