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甲○○
,3樓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3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45,005元│QK0000000│93年12月3日│││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