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照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照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馮照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中附表編號1至3、7、8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6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3月10日具狀請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花蓮地檢署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至6、7至8所示案件,前分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同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月、4月確定,然揆諸上揭法文意旨,本件既經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應以各罪宣告刑及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另本案各罪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衡量訴訟經濟及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保障,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受刑人馮照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9日110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宜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124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8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2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122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8日111年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簡字第2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1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2日111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467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26號花蓮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25號執行編號34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69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7日111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111年度原交易字第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0號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7日111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30、331、332、333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30、331、332、3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3日111年10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8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8號花蓮地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月23日11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30、331、332、333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30、331、332、3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3日111年10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號花蓮地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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