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