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區○○段○○段○○○○號、386建號、387建號)。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