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林清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清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100年5月23日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2,209元及利息51,761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100年5月23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文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