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遠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73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張永宏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