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俊宇
訴訟代理人 沈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煌 間請求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37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