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10號
原 告 歡喜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賢
訴訟代理人 吳家鵬
被 告 賴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