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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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立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俊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群達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 陳建春 ,惟陳建春已於聲請人聲請前之民國105年5月27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群達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建春,既已於聲請人聲請前死亡,聲請人猶以業已死亡之陳建春為法定代理人,即不無違誤。次查,群達公司乃一人公司,是陳建春死亡後,群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即有不明,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亦查無現法定代理人之資料。本院乃於105年11月10日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群達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聯絡地址,聲請人合法收受後,迄未補正。準此,聲請人對群達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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