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 高至良 (兼 高黃日 之承受訴訟人)
高媖吟 (即 高黃日之 承受訴訟人) 高乙禾 (即高黃日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郭義文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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