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林文凱於民國92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26日止累計238,158元正未給付,其中83,675元為本金;154,4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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