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己○○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