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緯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緯晟前因違反著作權法(聲請書誤載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3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陳在卷,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電腦主機│1台│├──┼────────────┼───┤│2│信封袋│1個│├──┼────────────┼───┤│3│郵局存摺│1本│├──┼────────────┼───┤│4│光碟片│1片│├──┼────────────┼───┤│5│光碟棉套│41個│├──┼────────────┼───┤│6│DVD燒錄機說明書│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