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進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進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入監執行,嗣於民國112年3月2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案經法院相關判決罪刑確定(案由、字號及刑
度略,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本院109年度審易字1721號判決→本院110年度聲字196號裁定);而受刑人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8261號函通知地檢署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0月3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上情有檢察官所提出上開函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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