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邱鉉皓 被告 陳正佳 上列被告陳正佳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82號),經原告邱鉉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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