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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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娟、債務人 林志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