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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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連凱斐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無財產資料,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債務人自民國93年2月16日起迄今加入台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工會,該工會為債務人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新臺幣(下同)27,600元,然債務人自陳現擔任公益記者,每月僅有車馬費收入約14,000至22,000元,請說明債務人工作收入情形?及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否則難以認定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六、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八、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收據、水電費、電話費收據、勞健保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連林金欵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九、請提出連林金全部扶養義務人(即連林金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