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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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6號原告 顏詩姍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為補正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餘詳如起訴書」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茲原告雖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 張耕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起訴狀記載上開請求,然依其狀載內容以觀,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與所依據之原因事實、證據,是其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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